湖南法治報訊(記者 伏志勇 通訊員 羅麗芳)夏季高溫炎熱,極易發(fā)生火災,肇事者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會獲刑!近日,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8月8日,宋某鋒雇傭賀某祥等人對自己租賃的2號、3號倉庫進行改造施工。12日17時許,賀某祥與工友施工操作后,發(fā)現(xiàn)2、3號倉庫之間堆放行李箱處有火光,于是用滅火器和水管滅火,但未能有效控制火勢。隨后火勢向周邊蔓延導致整個倉庫發(fā)生火災,過火面積4163.51平方米,火災燒毀了鋼結構倉庫及內(nèi)部存放的衣服、鞋子、酒水飲料、婚慶用品等物品,造成9名業(yè)主財產(chǎn)損失900余萬元。
經(jīng)查,該倉庫所在建筑由A公司投資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設過程中A公司未委托具有資質(zhì)的設計及施工單位設計施工,也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后A公司將該建筑移交給B公司管理,B公司接手后將原用于停放環(huán)衛(wèi)車輛的建筑分隔成13個大小不一的倉庫,分別租賃給宋某鋒等9名業(yè)主,用于衣服、鞋子、酒水飲料、婚慶用品等物品存放。
消防部門事故調(diào)查報告顯示:起火原因為電焊作業(yè)掉落的高溫焊渣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fā)火災。宋某鋒作為起火倉庫的租賃者,雇傭賀某祥等人改造施工,未主動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賀某祥作為電焊作業(yè)操作者,無證違規(guī)操作電焊焊接柱子及橫梁,在防護措施沒有做到位的情況下開展作業(yè),導致掉落的高溫焊渣引燃倉庫內(nèi)存放的行李箱等可燃物,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
此外,火災蔓延失控的原因還有:A公司建設該場所時未按要求設置室內(nèi)外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設施,B公司接手管理并改為倉庫對外租賃后,也未按要求設置,導致火災初期階段便無法撲救。B公司未對已租賃的倉庫動火動焊作業(yè)進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安全生產(chǎn)規(guī)章制度落實不力。
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鋒、賀某祥擅自對倉庫進行焊接改造,因過于自信而引發(fā)倉庫火災,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9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綜合考慮兩人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宋某鋒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被告人賀某祥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兩人不服提起上訴,株洲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倉庫其他8名業(yè)主因損失巨大,對宋某鋒、賀某祥、A公司、B公司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案涉?zhèn)}庫,雙方形成委托代理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盇公司明知B公司將其建筑違法改為倉庫對外租賃后未作反對表示,應當對B公司的過錯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宋某鋒雇傭賀某祥進行隔層加裝焊接施工,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敝?guī)定,接受勞務方的宋某鋒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賀某祥無證違規(guī)進行電焊作業(yè),有重大過失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宋某鋒、賀某祥各承擔40%和30%責任;A公司與B公司共同承擔30%責任,且為連帶責任。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電動車違規(guī)充電、燃氣泄漏、電氣火災……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隱患。一個小疏忽,就有可能引來一場大火災。法官提醒:安全生產(chǎn)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每個單位和個人都需要防患于未“燃”,全力消除火患的潛在風險。否則一旦發(fā)生重大火災,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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